《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四)


编者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职工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因此,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之--

怎么理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财经制度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财政预算平衡、保持廉洁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对于保证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会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1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13)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关于财经纪律的规定,很多也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也不能违反这些纪律。

授意、指使、强令的具体含义。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等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等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强令”,就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